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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有一篇新聞,內容大概是說一個學姊,
撿到了清寒學妹的註冊費,然後按照民法要求三成報酬,
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,將四萬元給強制留置。


後來看新聞,聽說學姐不要那些錢了,
因為怕被網友的人肉搜索。


這真是一則可笑至極的醜事。
由此可見台灣的民眾思想有多封閉保守,
可笑到竟然會任由自以為是個人思想凌駕於法律之上。


這件事情其實很簡單。
一個人行使自己被法律所被賦予,以及保障的權利,
我看不出來這樣的行為有認為的不合理,嚴重到需要被撻伐。


事實上法律保障人民許多的權利,
例如財產權、隱私權、居住遷徙自由之類的權利。
因為有這些的權利,你才有個人的資產,有個人隱私,
還有你愛住哪裡,你想搬到哪裡都可以不受限制。


事實上無論你我,大家都在行使著法律所賦予的權利。
那些權利從你出生的那一刻開始就已經開始了,
這點是你無法否認的。


所以你也在行使自己的權利,那位學姊也只是行使自己的權利,
只是權利種類的不同,兩者根本沒有什麼優劣之分。
我實在無法理解,那些對這件事情表示憤怒,
甚至以行動撻伐這樣行為的民眾們,
請給我任何合理的理由好嗎?


請不要跟我說:
喔,那個學妹很可憐,家境清寒,這麼唯利是圖的學姊真是太可惡了;
或是人這一生中最重要的不是金錢,應該是人情義理才是!
說這些話的人,看清楚了,
這只會顯現你們自己的落後與無知。


那個學妹她是很可憐沒錯,
但這不構成理由讓你們能夠對於這個學姊施加撻伐!
學妹沒錯,學姐也沒任何錯誤,
真正有錯的是你們這些人,
而且還自我感覺良好的以為自己代表正義。


明白吧,
這些都只是你們個人片面的想法,
就算如此思想者不在少數,
但其也毫無實質規範以及約法的道理可言。


令我訝異的是,
這年代竟然還有人只想著用自己的想法,
例如人情味呀、價值觀呀凌駕於法律之上,
由此可見台灣民眾素質有多麼的落後。


更可笑的是,這些人還自以為正義,
竟然自以為法律,想要代替國家以暴力規範他人行為。
真他媽的無知,這跟暴民又有何不同?


請這些身於民主國家,
卻無視於民主國家之中個人權利的人,你們可以加油一點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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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夏摩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6) 人氣()